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婚前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

庭审中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
十年前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在离婚诉讼中,
法院审理认为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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